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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时间:2024/4/29 8:32:15 来源:打印

为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通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印发实施,就持续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80%以上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到2030年底,持证在产的全部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依法逐步退出市场;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符合绿色开采基本要求,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管理,重点做好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和矿山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

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通知》,内蒙古重点从建立健全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七个方面发力。

《通知》进一步强化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明确建立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14个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在总结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多年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和要求,并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各相关部门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职责,同时依据部门职能职责对《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各项指标明确了监管部门,对绿色矿山初审、审查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等各环节工作明确了部门分工。

《通知》还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支持绿色矿山用地用矿和落实税收优惠方面的可落地、实操性强的政策措施。细化了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内容,增加了“标注、限期整改、移出名录”的情形。修订完善了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完善指标体系、突出重点指标,对砂石土类矿山,制定适宜其生产实际的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切实提高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将评价指标设置为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强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大中型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旗县级人民政府和盟市级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责任编辑:rain

本文标签:内蒙古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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